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1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121號
原   告  范智偉
被   告  江秀潾
       高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係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嗣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並經記
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76頁)。本院審酌原告上開請求,請
求之基礎事實相同,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前以投資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並口頭約定由被告江秀潾擔任借款人、被告高宏
銘擔任保證人,原告並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將前開款項
匯款至被告江秀潾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惟被告江秀潾嗣並未於兩造約定之6個月後,即109
年9月9日依約還款,且幾經原告催款,均未置理,而被告
高宏銘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江秀潾就本
件借款連帶付清償之責,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之意思
表示,並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償還
前開借款。倘認兩造間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惟被告江秀潾
自原告取得50萬元,亦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有利益,致原
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返還,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到場抗辯:兩造並不相
識,被告江秀潾並未向原告借款,實乃因訴外人 傅振原 前以
投資被告江秀潾土地開發案為由,匯款前開款項予被告江秀
潾,被告江秀潾並非不當得利取得前開款項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109年3月19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江秀潾所有系爭彰
化銀行帳戶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匯款回條聯為執,並為被
告2人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再按稱消費借
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
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
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
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
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
,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
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查
1.原告主張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我與被告間沒有借款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等語(本院卷第
75、189頁),而原告就兩造如何成立借貸意思合致之情,
未能再提出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以為證明,揆諸前揭說明,
尚無從認定兩造確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江
秀潾應負清償之責,即難認有據。
2.另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數債務人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或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
文。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與被告江秀潾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
在,業如前述,即難認被告高宏銘應對原告主張之借款負何
保證之責;況原告所提委託書為被告高宏銘受託處理被告江
秀潾臺中市西區土地開發案事宜,尚難推認與本件究有何相
涉,則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高宏銘有明示願負連帶保證
責任,則其請求被告高宏銘應與被告江秀潾連帶賠償其前開
欠款並加給法定利息,即難認有據。
㈢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次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
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
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
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
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要旨參照)。查被告江秀潾係因原告給付而得利,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即應就其所為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乙節,負舉證
之責,惟原告主張被告有不當得利部分,僅能提出匯款回條
聯為憑(本院卷第189頁),而被告江秀潾固自原告受有前
開款項,然匯款之原因非寡,實難遽以認定原告所為給付欠
缺給付之目的;此外,原告所提刑事判決縱然認定被告高宏
銘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犯行,惟原告並非前開
案件之當事人,則前開刑事判決仍難據以認定本件給付之目
的為何;再者,原告未能再舉證以佐其說,依此,原告主張
被告江秀潾取得前開匯款屬不當得利云云,仍非可採。
四、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係存在及被告
取得系爭款項屬不當得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50萬元及利息,難認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鳳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