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林助信 律師即被繼承人 郭國堂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國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52,
5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郭國堂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郭國堂(已於民國107年4
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經鈞院 以107年司繼字第
2590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郭國堂之遺
產管理人,下稱被繼承人)於97年7月3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契約,向原告申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當月消費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前清償,詎被繼承人竟未依約繳款,迄107年6月10日
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239元(含本金8,872元、
67元之循環利息及其他費用300元)未清償。㈡、被繼承人
於103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自103年5月16日起
至110年5月1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雙方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債務未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繼承人
自107年4月16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尚積欠原告243,30
3元未清償。被告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應於管理
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就前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
約、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就被繼承人積欠原告前開欠款之本金及信用卡部
分利率均無意見,惟認為小額信貸部分之遲延利息以年息20
%計算顯然過高,請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酌情減低前開利
率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帳務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卡友專案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90號選任遺產
管理人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
實。被告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
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
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致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因而認為依原有效果履行
契約顯失公平,始足當之。倘所發生之情事,綜合社會經濟
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尚未超過依契約
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範圍,即難認有情事變更,自無上
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為民法第205條及明定
,而原告依兩造所簽定信用貸款契約第貳條特別約定條款中
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依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未逾前揭民法第205條規定,尚無利息過高之問題,況原告
亦不同意減免利息之部分,則被告辯稱本件利息過高,即無
可採;此外,原告與被繼承人於簽訂前開信用貸款契約時,
經考量經濟條件、還款能力、貸款額度、違約風險等情況,
而合意簽訂前開條件,亦無任何違法之處,且被告亦未能舉
證證明於前揭信用貸款契約簽訂後,已發生因不可歸責於被
繼承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且可因此認
為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有顯失公平等情事存在,則被告請求
本院依前開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酌減本件信用貸款遲
延利息之利率部分,依法不合,無從准許。從而,原告依信
用卡契約、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均謙
附表:
┌─┬────┬─────┬─────┬───┬───────┐
│編│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
│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1│信用卡│9,239│8,872│15│107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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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額信貸│243,303│243,303│20│107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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