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31號
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施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
,4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
利息部分變更聲明為按年息5%計算。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稱其與訴外人 陳聰明 間有862,000元之債務
(下稱系爭債務)問題,故於106年11月間委任原告處理系
爭債務,並約定給付服務費用50,000元,及取回金額30%作
為報酬。詎系爭債務業經本院100年簡上字第24號給付票款
事件以上訴駁回判決非陳聰明之債權確定;又原告為處理系
爭債務,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代被告墊付訴訟費用7,447
元(下稱系爭代墊款),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服務費用
50,000元、代墊款7,447元,合計57,447元予原告,原告屢
經催討,被告均未給付,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44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定有明文,是委任契約之成
立,民法並未特設規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於當
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即為成立要件。而委任契
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即
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
指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
言。本件原告受被告委任處理系爭債務,代墊訴訟費用,有
原告所提出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且為被告所未到
庭爭執,應認被告已為默示之承諾意思表示,兩造之委任契
約業已成立,堪予認定。
(二)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
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間已成立委任契約,已如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有委任
原告處理系爭債務,原告已代墊訴訟費用7,447元,業據原
告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
日當場核閱繳款單原本無誤,又被告與陳聰明間債務問題之
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原告依民法第546條第1條規定
,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已支出之處理上開債務之必要費用7,44
7元。又原告另稱兩造有約定,被告同意給付服務費用50,00
0元,惟此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本院無法認
定被告確實有同意給付服務費用50,000元予原告。換言之,
本件爭點非在於兩造有無委任契約,亦非在原告提示之票據
因何原因而來,本件爭點係在於兩造有無約定5萬元之服務
報酬(委任也可能是無償)。據上,原告既僅提出上開已支
出代墊訴訟費用之單據7,447元,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
該部金額7,447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7,4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勝敗比例
由被告負擔130元(計算式:7447÷57447×1000=130),
餘870元由原告負擔。
七、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由本院依職權
宣告准予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