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司繼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補字第317號聲請人庚○○
己○○丁○○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己○○聲請人戊○○
壬○○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癸○○
戊○○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辛○○○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