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朱潤堂
相 對 人 蘇祐雲 即 蘇天然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蘇家榛 即蘇天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蘇維清 即蘇天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另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及第
40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償還被繼承人蘇天然之借款為此聲請
調解。查相對人三人之住所分別於「高雄市梓官區」、「高
雄市楠梓區」,有相對人三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