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3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世進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瓊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瓊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6年度
北簡字第16134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世進貿易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世德 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3月14日死亡
,相對人並無其他股東,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故依法聲
請選任其胞姐張瓊方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僅有法定代理人張世德一人,業於106年3月14
日死亡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張世德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目前已無代表人可代為執行職務,是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審酌張瓊方係張世德
之胞姐,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
行為,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使相對人之權
益受損,爰依選任 陳雅雯 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代表相對
人於本件訴訟中為訴訟行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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