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到院。
二、應提出足以認定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1分之2)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
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等),以查
報債務人 張家瑋 因分割上開土地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