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慶燕 、 董昱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5,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