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慶燕董昱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5,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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