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訴訟代理人 宋宜璇
陳舜銘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于子甯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彥儒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宣
示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12月21日宣判,然查兩造間房屋暨土
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3條約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
附屬建物之設備並領得使用執照,且完成自來水、電力、瓦斯、
電話之配管及埋設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
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於雙
方合意期限內完成修繕。除有重大瑕疵顯不能使用外,買方不得
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點交手續,如逾期超過7日,視同買方點收
房屋完成,賣方不負保管之責,如因此致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
應負責賠償等情(本院卷第13頁)。而證人 何志宏 於106年9月
19日表示跟建設公司還有坪數爭議希望爭議結束後點交等語(本
院卷第178頁),是以,買方即被告係於何時發現其所稱坪數爭
議之「瑕疵」,何時告知賣方即原告買受房屋具此「瑕疵」,又
何時發函催告原告等情,均仍不明,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4時於第4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上情提出證據,具狀說明發現坪數問題
之日期,及何時催告原告之日期,原告應就被告提出之日期具狀
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