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王㻑媛
被   告  黃馨儀快樂森林托嬰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服務於被告黃
馨儀所設立之快樂森林托嬰中心,擔任英文老師,約定時薪
為新台幣(下同)700元,但被告於106年4月起,無任何原
因,延遲支付原告薪資,累計迄今。經原告屢次催促,被告
確一再推遲未付,於106年8月17日調解當日,被告未出席,
調解不成立。又於106年8月25日第二次調解,被告又未出席
,調解不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39,675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
件協調會紀錄2份影本為證,且被告於本院書記官以電話聯
繫時亦表示:「快樂森林托嬰中心是獨資,我願意給付原告
請求系爭薪資,請她於106年11月30日來跟我領。」云云(
見本院106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而不爭執,是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
,67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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