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咪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璟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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