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翠屏
代 理 人 謝家健 律師
相 對 人 林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店訴
字第1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81號判決確
定,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反訴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七,餘由聲請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及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馮姿蓉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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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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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本訴裁判費│20,206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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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320元│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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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3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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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2,160元│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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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643元。│
│(計算式:20,206元×1/10+28,230元×27/100=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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