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聖良具保人魏學良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魏學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魏學良因受刑人魏聖良涉嫌詐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