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
蔡信泰 律師被告金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四○之九號法定代理人 趙遐父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