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經查扣案粉未確係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為佐証,扣押之物應係違禁物無疑,聲請意旨自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