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