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 李進興 被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昌
李錫冰 陳幼靜 上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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