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瑋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