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郭村雄 被告 陳慶仁
謝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謝寶桂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353.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27,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2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並請求被告陳慶仁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元,揆諸前引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地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