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陳文政
陳柏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 陳又瑜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家訴字第六號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號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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