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葉林玉緞 被告 葉見來 被告 葉明三 被告 葉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其中屬原地籍總歸戶前湖內段381-3地號(面積13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依系爭土地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9,000元計算,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0,000元(計算式:9,000元/㎡×130㎡=1,1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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