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貳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9
7號被告甲○○犯妨害風化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11月23日期滿。扣案之色情光碟20片(95保10978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42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6年11月23日期滿等情,有上開95年度偵字第24297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色情光碟20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