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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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89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款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5年度票字第12489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001│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1月10日│94年1月10日│291611│├──┼──────┼─────────┼──────┼──────┼───┤│002│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2月10日│94年2月10日│291612│├──┼──────┼─────────┼──────┼──────┼───┤│003│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3月10日│94年3月10日│291613│├──┼──────┼─────────┼──────┼──────┼───┤│004│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4月10日│94年4月10日│291602│├──┼──────┼─────────┼──────┼──────┼───┤│005│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5月10日│94年5月10日│291603│├──┼──────┼─────────┼──────┼──────┼───┤│006│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6月10日│94年6月10日│291604│├──┼──────┼─────────┼──────┼──────┼───┤│007│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7月10日│94年7月10日│291605│├──┼──────┼─────────┼──────┼──────┼───┤│008│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291606│├──┼──────┼─────────┼──────┼──────┼───┤│009│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9月10日│94年9月10日│291607│├──┼──────┼─────────┼──────┼──────┼───┤│010│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10月10日│94年10月10日│291608│├──┼──────┼─────────┼──────┼──────┼───┤│011│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11月10日│94年11月10日│291609│├──┼──────┼─────────┼──────┼──────┼───┤│012│93年3月22日│70,000元│94年12月10日│94年12月10日│29161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