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聲請書誤載為 林清燕 )因被告丙○○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28日乙○慎丑97執減更字第928號通知1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