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DVD光碟「永遠的仔」陸套(共拾貳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77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11月12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DVD光碟「永遠的仔」6套(共12片)等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原聲請書贅載「銷燬」二字)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776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同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3日以96年度偵字第267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滿日期為97年11月12日,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盜版DVD光碟「永遠的仔」6套(共12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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