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5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萬興機車商行馮正達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民國94年10月5日所為屏監違字第裁82-B00000000號、94年11月18日所為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萬興機車商行因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以登記為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TB2-879號輕型機車,有如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情事,先後作成民國94年10月5日屏監違字第裁82-B00000000號、94年11月18日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第裁82-V00000000號等處分5件,於94年11月21日以該2輛機車因異議人與買受人間存有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關係,其所有權固仍為異議人所有,然其違規責任應歸屬於買受人或使用人云云為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定。又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本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著有規定。
三、經查,前揭附表編號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原處分機關於94年10月5日裁決後,於94年10月11日業已送達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有掛號郵件簽收回證1紙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4年11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顯已逾前開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又如附表編號~編號所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經警察機關逕行舉發事件,聲請人係以其違規並應受處分者另有其人為其唯一論據,惟行政之本質除考慮其正確性外,猶須兼顧安定性,對於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原有其法定行為期間限制,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意旨,不服該條例第
8條主管機關所為處罰者,其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權利,限於收受裁決書翌日起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即為適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就人民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處理程序等事項授權制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1年7月3日增訂前引第7條之2規定後之同年8月30日隨同修正公布,其第24條前段係以「交通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做為受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汽車所有人向處罰機關告知汽車實際駕駛人身分以為免罰條件之法定不變期間末日,同條後段則將未依上開法定期間為告知者,列入處罰機關認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事由」之態樣,此觀前引法條規定意旨自明。質言之,苟前揭時地上開機車果為他人使用中,異議人即應於前開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內向處罰機關告知以為救濟,並使處罰機關得以通知其人到案依法處理,自不得於遲誤期間後,始據以為聲明異議之依據,否則將何異使裁罰機關於裁量時受該規定之拘束,又任由管轄法院嗣後撤銷其裁決之結果,尤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有間。茲本件附表編號至編號所示經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4件,其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均為94年10月31日前,有裁決書4紙附卷可參,惟異議人遲至94年11月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書而為告知(詳卷附申請書戳蓋收文日期),於法亦有未合。是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所為上開裁決,於法均無違誤,異議人萬興機車商行所為上開異議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內容│裁決文號│├─┼────┼────────┼──────────────┼──────────┼────────────┤││K79-027│93年6月20日00:10│屏東縣○○鎮○○○路│使用註銷牌照行駛│屏監違字第裁82-B00000000│├─┼────┼────────┼──────────────┼──────────┼────────────┤││TB2-879│94年9月24日16:39│屏東縣○○鎮○○路、文化路口│行經有燈號路口闖紅燈│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使用註銷牌照行駛│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拒絕停車受稽查而逃逸│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