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2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9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97-1│養│388.3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97-2│養│387│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97-3│養│385.54│全部││├──┼───┼────┼────┼────┼─┼─────┼────┼──┤│004│臺南市○○○區○○○段│497-5│養│17.27│全部││├──┼───┼────┼────┼────┼─┼─────┼────┼──┤│005│臺南市○○○區○○○段│497-6│養│18.82│全部││├──┼───┼────┼────┼────┼─┼─────┼────┼──┤│006│臺南市○○○區○○○段│1275-1│養│265│全部││├──┼───┼────┼────┼────┼─┼─────┼────┼──┤│007│臺南市○○○區○○○段│1275-2│養│280.54│全部││├──┼───┼────┼────┼────┼─┼─────┼────┼──┤│008│臺南市○○○區○○○段│1275-3│養│307.68│全部││├──┼───┼────┼────┼────┼─┼─────┼────┼──┤│009│臺南市○○○區○○○段│1275-4│養│2.29│全部││├──┼───┼────┼────┼────┼─┼─────┼────┼──┤│010│臺南市○○○區○○○段│1275-5│養│1.57│全部││├──┼───┼────┼────┼────┼─┼─────┼────┼──┤│011│臺南市○○○區○○○段│1275-6│養│1.05│全部││├──┼───┼────┼────┼────┼─┼─────┼────┼──┤│012│臺南市○○○區○○○段│35│養│343.87│全部││├──┼───┼────┼────┼────┼─┼─────┼────┼──┤│013│臺南市○○○區○○○段│35-1│養│2.84│全部││├──┼───┼────┼────┼────┼─┼─────┼────┼──┤│014│臺南市○○○區○○○段│90│養│362.07│全部││├──┼───┼────┼────┼────┼─┼─────┼────┼──┤│015│臺南市○○○區○○○段│90-1│養│23.65│全部││├──┼───┼────┼────┼────┼─┼─────┼────┼──┤│016│臺南市○○○區○○○段│117│養│365.27│全部││├──┼───┼────┼────┼────┼─┼─────┼────┼──┤│017│臺南市○○○區○○○段│117-1│養│25.33│全部││├──┼───┼────┼────┼────┼─┼─────┼────┼──┤│018│臺南市○○○區○○○段│158│建│425.48│全部││├──┼───┼────┼────┼────┼─┼─────┼────┼──┤│019│臺南市○○○區○○○段│158-1│建│42.05│全部││├──┼───┼────┼────┼────┼─┼─────┼────┼──┤│020│臺南市○○○區○○○段│190│道│477.54│全部││├──┼───┼────┼────┼────┼─┼─────┼────┼──┤│021│臺南市○○○區○○○段│190-1│道│40.15│全部││├──┼───┼────┼────┼────┼─┼─────┼────┼──┤│022│臺南市○○○區○○○段│225│建│510.83│全部││├──┼───┼────┼────┼────┼─┼─────┼────┼──┤│023│臺南市○○○區○○○段│225-1│建│39.1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