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 蔡劉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ꆼ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柒仟ꆼ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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