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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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確定。茲查甲○○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十月間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