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7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曉燕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3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