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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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鍾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