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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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23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帳號000000000000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資料,原告應速前來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資料。

三、起訴狀記載原因事實欠明,請陳明原告匯出款項帳戶帳號,並提出該帳戶之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完整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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