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40號
上訴人 巫桂芬
被上訴人 鄭念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念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1,7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