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40號

上訴人 巫桂芬

鄭皓仁

鄭詠仁

被上訴人 鄭念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念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1,7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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