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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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9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柯易賢

黃心漪

被告 張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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