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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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1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告 呂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桃小字第232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7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至於被告目前縱因另案在監執行致無力立即清償原告,惟此部分不影響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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