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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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