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明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梁懿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