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76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47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被   告  張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28日與原告申請貸款,約定貸
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25﹪計算,如未依約履行,債務
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給付。嗣被告自
94年1月31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74,621元及按前開規定計算之利息。另被告向原告申
辦信用卡,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應另給付按年息19.71﹪計
算之利息。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至94年1月15日止,共積欠166,166元。爰依消費借貸、信
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
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