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賴宥態
被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簡字第8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卓春慧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恬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賴宥態
被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嘉簡字第8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卓春慧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