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863號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琪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06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