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樹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58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1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樹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樹聲為設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員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機,以駕駛貨櫃曳引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1年5月26日16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半聯結車,沿桃園縣○○鄉○○路○段往桃園方向行駛,途經新南路2段100號之長榮貨櫃公司前出入口處,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車應讓同向右側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適有 廖妤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南路2段同向駛至,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廖妤柔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肩部挫傷、左膝挫傷、頭部鈍傷之傷害。經廖妤柔告訴,認被告張樹聲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廖妤柔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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