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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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周宏宇
被   告  劉依晴
第 三 人  劉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A車)肇事而為系爭侵權行為之相關事證。
四、被告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㈠、是否委任第三人劉永清為本件之訴訟代
理人?若是,請補正委任狀;㈡、就原告主張被告駕駛A車
肇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是否爭執?
五、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1995 號裁定(110.07.19)[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1995 號裁定(110.10.22)[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1995 號和解筆錄(110.11.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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