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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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524號
原   告  席睿騰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之被告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記載「不詳」,而未記載被告姓名
及住所,經本院查詢原告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並函請原告具狀表明被告之姓名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
尚非不能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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