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複代理人 劉楷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順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