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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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複代理人 劉楷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順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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