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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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林容吉
訴訟代理人 王擇鳳
被 告 王米平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許寧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訴之聲明請求容認原告進入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
修繕部分,應為如何之修繕?該等修繕與防止系爭3樓房屋
漏水間之關連性?相關事證?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0年11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
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就原告110年8月15日民事陳
報第4狀所提檢測說明(見本院卷㈡第91頁)表示意見;㈡
、陳報被告之學經歷、財產、所得情形。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