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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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在臺灣銀行放款借據上偽造「楊柯春花」之署名及指印數量,尚有向臺灣銀行提供放款借據進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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