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