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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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一○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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