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道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5,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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