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4號抗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黃麗娟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選字第4號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鍾啟煒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